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发言稿范文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的意义在于表彰先进个人、弘扬人民调解精神、传达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通过这次讲话,可以进一步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为建设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以下是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发言稿范文,可供参考。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大会,总结安排人民调解工作,隆重表彰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这几年来,我们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凸现,为促进和谐晋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用非诉讼方式来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费结构整体升级并呈多样性变化,同时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稳定发展。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存在。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成本低、效率高、平等协商、便民利民等优势,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等自愿,互谦互让,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六级六步”大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作用,为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我市建立“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以来,在巩固基层调解组织、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紧密衔接和有效配合,发挥了“三调合一”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下一步,要进一步引深“六级六步”大调解机制,不断巩固“六级”组织网络建设,健全调解制度和“六步”调解程序,更好地实现“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工作要求,使“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要不断拓宽调解组织的覆盖面。要在巩固和发展乡镇、农村(居委)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物业管理以及集贸市场、行业协会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去年,我市交警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在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聘请了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某某名懂法律、善调解的人士担任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一年来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某某起,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自愿者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不断发展和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积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志愿者制度,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岗位轮训、集中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切实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力度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人民调解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是顺应民意、贴近民情、排解民忧、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六级六步”大调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系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与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机制,严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与政法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3、落实经费保障,提高工资待遇。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人员多,面临的经费问题比较突出,工作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政府对此要给予大力支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和调解人员的工资补贴,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设施、交通通讯设施的投入,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开展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坚定信心、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

同志们:

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全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刚才,大会表彰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区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了交流发言,区委、区政法委书

记徐文华同志回顾总结了近年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并提出了下步工作目标和要求,希望大家按照大会的精神,强化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这几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与依法调处结合起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认真抓好预警预测、排查梳理、疏导化解各个环节,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我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这是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调解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是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基层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在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和多元化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我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营造和谐环境、扎实推进“两创”战略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就无从谈起。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并提出了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这一要求表明,我们必须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决条件。特别是面对当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和复杂的局面,因利益关系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增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的状况,必须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区全区上下正按照省市委的部署,着力以两创为总抓手,推动全民创业、全面创新,努力实现区第七届党代会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将为我区有效落实“两创”战略及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解决基层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等多种特点和优势,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手段。加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及时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通过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大量矛盾纠纷涌向司法渠道;有利于更好地维系社会公正和家庭美德,增强社会责任和社会活力。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着力改善民计民生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计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指出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调解扎根基层,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可以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建立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的良好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别是通过化解大量的生产经营性纠纷,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维护群众的长远利益,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党委、政府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好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地实践执政为民的宗旨,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江北”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并强调要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贴近基层和人民群众,是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自主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形式。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在调解个案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江北”建设。同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各级各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从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按照构建和谐江北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

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实现基层民主,促进基层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努力为我区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全面创新型城区提供保障。

(一)推进理念创新,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理念。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调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调解工作,既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要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事非。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实行公开调解,确保调解结果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的理念,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调解等方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不失时机的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牢固树立“第一防线”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了解民情,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优势,大力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稳定器”的基础性作用。

(二)推进机制创新,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各街道、镇设立的综治工作中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它有效整合综治、信访、司法、公安、劳动等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治安联防、矛盾联调、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这为我们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平台。各级各部门要紧紧依托街道、镇综治工作中心以及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室),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法院与司法行政系统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制度,依法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疑难纠纷调处工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医疗、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纠纷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与综治中心的联系,与综治、信访、劳动、司法、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分析预测社会治安形势和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共同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三)推进功能创新,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认真研究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创新调解功能,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创新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处置预案、定期排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做到超前工作、提前预防,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创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既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更要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不断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要创新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明确职责,强化保障,着力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保障,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街道、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网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教育力度。认真研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着眼于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综治、信访、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树立“大调解”意识,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运用人民调解化解行政纠纷。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自觉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的组织网络,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证。要主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要按照“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巩固加强街道(镇)和社区(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今年开展了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积极吸纳外来人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在区劳动、卫生等单位建立人民调解等,要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同时加强大型集贸市场、行业协会、院校等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扩大选任范围,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要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按照省市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推行了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制度,有关单位(白沙街道)并根据这一制度配套了相应的奖励措施。要关心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疾苦,从政策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积极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要继续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豪感。各新闻单位也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志们,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前景广阔,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十七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为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3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隆重召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总结表彰大会,这是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无尚光荣,充分表明了镇党委、政府对我们工作所取得成绩的肯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极端重视。借此机会,请允许我对近年来我镇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并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出简要的工作部署与安排。

一、三年来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回顾

2016年以来,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人民调解协会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责,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对坚持“枫桥经验”的批示精神,坚持改革发展,求实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我镇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表现在:

1、拓宽调解范围,服务方方面面

我镇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同时主动围绕中心开展调解,围绕重大活动和矛盾纠纷多发期抓调解,围绕重大工程项目和镇域经济发展抓调解,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主动介入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调解,调解范围已在传统纠纷的基础上发展到各行各业、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及补偿等诸多方面。

三年来,我镇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422件,调处成功411件,调解成功率97.4%,经回访无一例反悔;其中,建议诉讼19件、化解信访积案6件、调解群体性纠纷4件、防止民转刑案件3件。

2、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有效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面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我镇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本质、特征、功能及发展方向的培训和指导,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根据这一理念,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发展。以标准化调委会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和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统一了调解文书,规范了调解程序,提高了调解协议书质量。还利用年度“以案定补”工作,举办调解协议书专题培训班,传授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要求和技巧,督促提高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质量和水平。三年来我镇人民调解组织共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463份。

3、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区域间合作,努力推进人民调解社会化建设。

2016年镇调委会联合毕家河村调委会、陕飞集团公司调解处理龚某与陕飞集团某公司工亡案件,在案件中相互配合,多方协调仅用五天就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赔偿金支付后,进行二次调解,对赔偿金进行分配,让受益人与用工单位握手言;  

2017年镇调委会同柳林镇调委会共同处理孙某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案件,因该案件仅肇事方为我辖区居民,受害方与肇事地点均为柳林镇,我调委会积极参与配合,主动与柳林调委会进行联系,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促使本案在最佳期限内完成民事赔偿部分,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2017年我镇丁家湾村吴某在**镇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时,意外死亡,镇调委会联合县医调委多次协调当事人和院方,在对家属做思想工作的同时,积极化解信访矛盾,最终在共同努力下,让家属与院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年来,我镇各级调委会共计调解交通事故赔偿案件8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件、医疗事故纠纷2件,配合兄弟乡镇调委会和行业调委会共同处理案件9件,接受非本辖区居民申请调解案件5件,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纵深调解网络。

有总的说来,三年来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镇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广大人民调解员齐心协力、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精心指导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镇调委会,向各级领导、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表示诚挚的感谢!

三年来的工作,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一方面是社会矛盾凸显,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且组织化倾向明显,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我们的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调解人员少,业务水平低,兼职多。究其原因大都是随村两委换届而频繁换人,队伍极不稳定。二是调解资源整合不够充分,矛盾化解在基层还没有完全形成合力,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还比较薄弱,有待发挥更大作用。三是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缺乏制作规范化调解书的主动意识。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1.结合扫黑除恶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矛盾大排查大化解”活动。

    要以化解一批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确保人民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8%以上为工作重点,在辖区组织开展“矛盾大排查大化解”活动,打一场排查化解矛盾的攻坚战,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使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切实得到加强,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得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逐步建立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性、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2.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建立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要围绕“大排查大化解”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组织人民调解员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敏感时间、农闲时期以及节假日前要加强矛盾纠纷信息搜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既是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的功能,全面掌握和彻底化解不稳定因素。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了解矛盾纠纷发生成因,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最终目标。要把人民调解作为平安建设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巩固和提高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中的基础地位。切实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调解手段和技巧,提高调解水平,真正做到纠纷止争,案结事了。

 同志们,当前辖区矛盾数量不断攀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各位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好“矛盾大排查大化解”活动,是镇党委政府给我的重托。我们一定努力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提高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绝不辜负镇党委政府对我们的期望。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4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大会,总结安排人民调解工作,隆重表彰奖励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这几年来,我们在加强人民调解    网络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的作用进一步凸现,为促进和谐晋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    ,向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向辛勤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    下,历经    、建设和    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    的    法律制度,是用非诉讼方式来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称为化解    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    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    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费结构整体升级并呈多样性变化,同时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到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所以,这一时期也是一个矛盾多发期,各种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继承和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仍处于    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原因引发的    纠纷大量存在。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成本低、效率高、平等协商、便民利民等优势,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群众利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等自愿,互谦互让,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全市    发展稳定大局,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六级六步”大调解    网络,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作用,为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我市建立“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以来,在巩固基层调解    、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紧密衔接和有效配合,发挥了“三调合一”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下一步,要进一步引深“六级六步”大调解机制,不断巩固“六级”    网络建设,健全调解制度和“六步”调解程序,更好地实现“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工作要求,使“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要不断拓宽调解    的覆盖面。要在巩固和发展乡镇、农村(居委)人民调解    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要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物业管理以及集贸市场、行业协会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不断拓宽人民调解    的覆盖面。去年,我市交警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在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聘请了社会各阶层的xx名懂法律、善调解的人士担任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一年来共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xx起,及时化解了大量    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    员、基层法律服务工    和社会自愿者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不断发展和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积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志愿者制度,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    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岗位轮训、集中培训、观摩交流、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    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切实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        和支持力度 

1、加强        ,明确工作责任。人民调解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是顺应    、贴近民情、排解民忧、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各级党委、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摆上党委、    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六级六步”大调解各成员单位要建立    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人民    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与调解    联合调解机制,严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    、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与政法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3、落实经费保障,提高工资待遇。人民调解    分布广、人员多,面临的经费问题比较突出,工作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    对此要给予大力支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和调解人员的工资补贴,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设施、交通通讯设施的投入,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开展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    纠纷,事关    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坚定信心、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5

民间纠纷的化解是保稳定、促和谐的最重要、最基础性工作,人民调解员扮演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正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人民法院收案情况来看,案件数却逐年飙升,人民法院正面临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许多又是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这就说明,有的案件并不一定要以裁判的方式结案,调解同样可以定纷止争,而效果往往又还比裁判的效果好得多。那么,人民调解员如果才能充分发挥好定纷止争的作用,如何才能将纠纷尽可能调解好,这就是各调解委员会最关心的现实问题。有人也提出过疑问,同样一起纠纷,有的调解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就是没能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的调解员却毫不费力就将案件调解成功,这实际上就是反映出调解技能高低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就提到人民调解员要“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为此,我想就人民调解工作技能提出一些见解,供人民调解员参考。一是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控制纠纷向深度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无论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还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亦或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就近了解纠纷苗头的便利,当我们得到这些信息,就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不致于

并告知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平时就不太讲理,生性好强,不太听组织的话,不热心公益事业,人际关系处理得差。对于这些人参与的纠纷,我们不能因此而不管不问,而应该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让他体味到组织的关心。如果我们放任不管,而恰恰这些人大多又性格孤僻,行为粗鲁,就很容易闹出大问题来。民转刑案件大多也是在无人制止纠纷、化解纠纷或放任矛盾激化而导致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我们调解员都应及时主动介入,而是要视纠纷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在干旱季节争水,那必须要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如果是双方发生斗殴,一方或双方住进了医院,虽然治愈出院究竟需要多少医疗费用还不得而知,当事人一方也还不知道该向对方提出赔偿多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才算合理,对方也还不知道自己该赔偿多少损失才算公平,调解员当然更无从把握,这段时间做调解工作就不太合适。但是,我们不能等到一方或双方出院时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而是在做好双方的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双方家庭成员甚至亲友的工作,让双方面的人的情绪先稳定下来,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冲突。当然,人身损害纠纷暂时不能调解,我们就得去考虑引发纠纷的根源,要设法将根本问题解决,消除隐患;如果是夫妻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发生口角或相互扭打造成轻微皮肉损伤,或者一方因其他原因生气而回了娘家,这时,我们的调解员即使有调解意向,也不能以调解员的身份出面,更不能摆出一幅认真的调解架势介入,只能以无意的姿态去促成你有意的效果产生。比如暗示一方向另一方认错,动员一方提些礼物去另一方娘家接人,这样一来,往往生气的一方能够消气,夫妻之间也能尽释前嫌。如果我们的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矛盾大小而事事介入调解,一些本来不大的矛盾反而还会变得难以解决,因为有些人会顺势而得理不

饶人。这类纠纷大多包括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等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小矛盾和所有的家事纠纷我们都采用这种旁敲侧击的方法去解决,而是要把握纠纷的性质和对纠纷是否会引发新矛盾要进行前瞻性把握,进而决定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纠纷。

二是要善于选择调解场所和营造调解氛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在便于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的场所由调解员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如果是相邻纠纷,最好到双方都信赖或德高望重的人家里进行调解,因为谁都不想让人说自已小肚鸡肠;如果是因田间地角界线或用水发生纠纷,那调解地点最好选择在现场,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纸上谈兵;如果遇到夫妻不睦而一方回了娘家长时间不回来的情况时,最好到其娘家进行调解,这样一方便于借坡下驴向对方及其父母认错,对方家人也争了面子,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调解氛围之所以说可以营造和有必要营造,这主要是因为民间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又往往是纠纷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一个能让双方心情能平静的地方坐下来,各自进行陈述和辩解,再由调解员进行评判。试想,如果将调解场所选择在纠纷双方的一方家里,一旦发生事实方面的争论,对方就极有可能拍屁股走人,因为他认为在别人家里他占不了优势。为什么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能营造出让人没有压抑感的氛围,如果再出现这家的主人给其他人都敬烟献茶而唯独没给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这类情况,那氛围就还会更差,调解协议就更难达成。试着反过来想一想,如果这家主人同样给一方当事人敬烟献茶,并且态度谦恭,语言和顺,我想这纠纷不调解成功都难。但这么大度的人又不是很多。

调解氛围能营造吗?回答是肯定的。比如一方向纠纷对方或其亲友敬支烟、抽把椅子、倒杯水,都是一种营造氛围的方法,这些方法对于化解纠纷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十分管用。作为人民调解员,有时我们应当暗示或明确告诉纠纷一方要营造这种氛围,对明显无理的一方更应该提醒,因为这样既显示了自己的大度,又能取得他人的谅解,调解工作也必将事半功倍。

其实,营造调解氛围的方法很多,比如邀请纠纷双方的一位朋友或双方都尊重的人参与调解,在调解场所选择性地播放一场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夫妻相爱等相关题材的电视剧,亦或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有时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要善于运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我一向不主张人民调解员不分纠纷性质和当事人的脾性而一味学法官庭审案件的做法进行调解。这主要原因是法官审理案件要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法规定进行,庭审案件主要就是为了质证和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十非。调解员调解纠纷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必要件件纠纷都必须查清事实,比如家事纠纷的事实就属于不必要彻底查明或由双方彻底辩明的一类,只要掌握了引发纠纷的原因即可。掌握了双方引发纠纷的原因,调解员便可以开始做调解工作。实际上法官主持的庭前调解也是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陈述后,对方认可的事实,也就是法官掌握的基本事实,人民调解员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纠纷,也可以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进行,这也是面对面进行调解的优势所在。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的纠纷不适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而采用了,不仅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还极有可能在调解现场引发更大的冲突而难以收拾。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但要有智慧,而且还要有调解现场的驾驭能力,当然在调解前还要对调解现场秩序要进行基本的评估。如果估计调解时一方来的家人及亲友人数比较多,亦或其中有脾气十分火暴的人,那最好不进行面对面调解,避免矛盾升级。如果我们对双方参加的人员数量和脾性估计不足而双方又已经到了调解现场,这时我们仍要开展调解工作。但是,调解员就必须想法营造现场氛围,力求不让双方剑拔驽张,比如调解员的开场白可以这么说:“今天在这里对某某与某某发生的什么纠纷进行调解,我注意到双方的一些亲友都来了,说明大家对解决这起纠纷都十分关注,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更希望大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双方达成一个既体现互谅互让,又基本上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让双方尽早摆脱因纠纷所产生的沉重的思想负担。”你这么一说,再不晓事理的人都知道,人一旦遇到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都会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作为亲人和朋友,难道不为愿纠纷化解吗?难道不希望亲人或朋友尽快放下思想包袱吗?难道想让自己在调解现场的一次起哄而让亲人或朋友丧失有可能达成协议的机会吗?理智的人肯定是希望双方能达成一个协议而将矛盾彻底化解。这么一来,人们的情绪将逐步趋于平稳,接着将把握调解工作进程。当然,我们也不要对这种自己营造的氛围过于自信,因为社会生活中各种脾性的人都有,往往是一句话不合意,火暴脾气就上来了,搅得双方情绪激动,调解现场失控。这时,调解员就得把握火喉,绝不能给双方容易引起冲突的机会和时间,如果确实出现调解现场失控的情况,应果断宣布择期调解,先将双方劝返。择期调解时就不要再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了,应该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这样的调解方式或许会收到你预想不到的效果。

大多数的纠纷应当是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的,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究竟适用于哪类纠纷,还需要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纠纷去把握,不能生搬硬套。

第四,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往往是演独角戏,对于普通纠纷的调解是可以的,但一旦遇到棘手的纠纷仍采用单打独斗的这套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比如一些新类型纠纷,如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让调解员一人去调解,肯定束手无策。遇到这类纠纷时,调解员就必须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参加,如国土管理员、农业技术员、退休的法官、退休的检察官及调解过类似纠纷的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参加,也可邀请与双方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德高望重的人参加,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都十分有益。

作为一名调解员,在调解工作遇到阻力时,不能简单地认为这起纠纷不可能调解成功即放弃调解或放弃第二次调解,而应该去想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方式再一次去尝试化解这一矛盾纠纷。

第四,尊重当事人是对人民调解员最本质的要求。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让他们能体会得到他们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是受到尊重的。特别是在对纠纷进行面对面调解时,人民调解员千万不能出现对一方热情、对另一方却冷淡的语言或行为,对双方应一视同仁,避免不经意间的言行失范而让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比如,在双方当事人到了调解现场还未正式进行调解之前,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敬支烟,如果调解员不抽烟、不接烟则罢,如果你本身就抽烟,你接了这支烟,对方当事人心里肯定会产生那

么一点说不出的滋味,遇到这种情况时,调解员最好不接烟,而是反过来给对方敬烟,并同时也向另一方当事人敬烟,即使你知道他平时不抽烟,你动作一定要做到位,避免一方或双方对你产生误会。再比如,我们在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进行调解时,最好不要当着双方的面公开你的调查材料和你收集到的其他信息,这种对事实确认先入为主的方式不利于调解。那么我们了解到的事实何时公开最恰当呢?我想应该是在单独给一方做工作或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时公开最恰当。公开并不是要你将你取得的所有材料给他过目,而是要将他在这起纠纷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对在什么地方、错在哪些方面、对引发纠纷起了什么作用讲清楚、说明白即可。背对背做调解工作时,你指出他的错误他不但不会生多大的气,而且还会认为有的话你没当着对方的面说,就是尊重他,就是给他留了面子。又由于其本身对引发纠纷存在一定的过错,他也知道了调解员掌握到了关键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尊重当事人双方应体现在调解工作的始终。比如调解员不能对年龄比自己大得多的人特别是老年人直呼其名,这与法官庭审案件有区别,更不能直接叫他人带有戏谑性的绰号。即使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确实出现过侮辱人格的语言和行为,调解员也要隐讳,点到为止即可。第五,要善于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对于调解工作而言,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没有目标,那就成了盲人骑瞎马,你对调解工作所做的一切努力将毫无意义。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调解员该如何操作呢?我认为调解员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数” 应该包括纠纷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还包括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当地的民风民俗。把握了这个“数”,我们先不要提出协议框架,这个框架要在听取了双方对权利的要求和对义务的承担的表态之后,再看差距有多大,针对性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有时可以提出不显失公平的协议框架,但要看时机,如果时机不成熟而提出了协议框架,一方服从在你提出的框架内协商,而另一方却不同意,调解工作就可能会陷入被动。

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也是调解员工作能力和调解技能强弱的体现。一些资深法官对于调解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到的调解技能,即使十分复杂的纠纷,他们也会在短时间内,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调解技能,还要善于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如资深法官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这就有待于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是好方法、好经验,只要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好经验,都値得借鉴和推崇。

在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大会上的讲话6

同志们:

这次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议,是新形势、新常态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安排部署的重要会议。刚才, XXXX 副局长传达了副市长 XXXX 会议讲话精神, XXXX 副局长传达了省市司法行政系统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要求,XXXX 司法所所长XXXX 代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了表态发言。今天的会议安排很紧凑,气氛很好,会后,请大家按照要求抓紧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立足“三个坚持”,全面推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座各位,要么是调解一线的“战斗员”,要么是调解工作的“指挥员”,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都很清楚,我就不再赘述。对于开展调解工作,我想法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要坚持依法开展。 中国文化传统强调“和为贵”,但调解绝不是“和稀泥”,不讲法律,不讲道理,无原则地“当好人”、“和稀泥”很多时候会带来更多、更大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是 社会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如果不依法进行,没有法治精神作支撑,调解就可能成为“和稀泥”,甚至损害百姓的权利,损害法治的健全与完善。 20xx年正式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让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而为, 依法调解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活动。要充分尊重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明确法律责任不含糊,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也要注重感情,以理服人,做到既合情合理又合法,才能在化解纠纷中使人信服,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要坚持能动开展。 人民调解工作是很辛苦、很耗力,是件苦差事, 磨破嘴、跑断腿、遭白眼、受冷落时有发生。大家对于亲自上门和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的都能做得很好,也调解出不少好的经典案例, 练就 不少调解能手,值得表扬,但仅仅这些做的还不够,我们的调解纠纷工作还是远远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实际需要,我们还要多主动上门去调解纠纷,主动深入到矛盾问题多的地方去开展工作,发现纠纷后要及时主动去调解、化解矛盾,不能坐等百姓上门来调,要主动上门去服务。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确实很不容易,大家对调解工作要有热情,要乐于奉献,敢于担当,敢于直面矛盾,主动参与化解,遇到问题不绕道走、不踢皮球、不和稀泥,依法妥善调解调处纠纷矛盾, 让老百姓更加认可我们的工作,更加信任我们, 这也是我们调解工作意义所在,调解人的自身价值所在。

三是要坚持创新开展。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传统、中国特色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独创的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来实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重要手段,被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在创新、在求变,与时俱进,50 年代浙江出了 “ 枫桥经验 ” ,近年来深圳又开创了“福田模式”,我们红岗风华社区调委会也培育出“老支书工作室”典型。要推广八百垧街道风华社区调委会的“老支书工作室”经验,按照“三懂一会”标准,把辖区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三老”人员(老支书、老干部、老党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各级调解委员会要结合本镇村、本社区实际,借鉴我国省市一些成熟的好经验、好做法,融合到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去,用创新的思路、灵活的方法,善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 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依靠人民群众、借助群众力量开展好调解工作。

二、突出“三个结合”,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实效

人民调解工作是“润物细无声”,蕴含着巨大的社会效益,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消化于无形。正如赵中超副市长所言:在人民调解上花费10 万元,就可能在处置信访纠纷上少花100 万元。大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找准人民调解工作规律,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一是结合矛盾纠纷排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建立预防机制,注重源头治理,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不容忽视的大事。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点、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与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充分结合起来,定期深入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活动,掌握辖区不安定因素发展趋向,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为重点, 以化解矛盾纠纷、息诉罢访为主要任务, 采取集中排查、调处的手段夯实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础。当前,要依托辖区53 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责任上移,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结合行业专业调解。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种类、灵活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机制 , 人民调解作为党委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最基础、最核心工作,就需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相衔接,更好地筑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们在交通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等专业调解上积累了一定经验,与法院司法调解对接愈发顺畅,调解可作为的空间还很大。要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主动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与道路交通、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单位对接,继续深入开展医疗、交通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活动,重点在提升调解效果上下功夫。要完善民事诉讼领域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推进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群众团体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是结合信访纠纷化解。 当前,各类社会矛盾频发,信访上访问题成为我们社会治理工作必须面临的头等难点难题,我们大庆进京非访已经连续五个月排进前三名了。最近,市里召开的信访工作专题会提出开展信访积案化解百日攻坚,要求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消化有奖、新增追责。人民调解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纠纷的发生,在初信初访、矛盾萌芽阶段时也可通过及时介入合理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 和 的效果,所以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要将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相结合,信访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自身优势,共同化解信访积案。当前,要 联合区信访、综治等部门,重点突出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排查,实现信访与人民调解无缝衔接,提高处置和化解信访纠纷的能力,维护辖区稳定。

三、着眼“三个提升”,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

人民调解的基本职责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要始终坚持从队伍建设入手,加快人民调解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维护红岗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要提升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高低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成就大小。当前,我们的调解队伍因人员变动、部分调解员法律知识不精、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调解工作开展还有待加强。要坚持把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作为司法局的重点工作来抓, 区司法局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认真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对人民调解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加大法律知识更新力度,鼓励并引导辖区调解员通过走出去参观优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知名调解专家能手交流学习,不断提升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促进 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进行,依法办事,让老百姓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更加信任人民调解员。区司法局 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民调解队伍,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同时,大家也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做到政治立场坚定,顾全大局,明辨是非,提 高 调解工作水平,维护人民调解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是要提升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 规范化建设 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也 是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硬性要求 。要积极协调省市区加大投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努力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备等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人员队伍、组织名称、工作场所”的四个规范化, 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当前,区司法局要深入各调委会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调委会制定工作责任纪律和工作制度,加强纠纷排查、登记、调处、文书档案、回访等规章制度落实,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有规矩来执行”。对 发现的个别调委会徽标没挂、调解卷宗不规范、口头调解无记录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探索建立调解回访制度,达到 调解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是要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当前,大家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也很多,百姓也认可,但我发现一个问题:在座的各位太低调,做了这么多的工作,社会上很多人却不清楚我们在做什么、做了什么,领导也不清楚。最近,我在报纸、网络、电视上也经常看到别的兄弟县区人民调解相关报道,比如“说和”节目。俗话说,酒香也怕巷子深,大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要讲出来、写出来,让大家都知晓。要宣传推广人民调解先进典型,发出人民调解“好声音”,宣传人民调解“正能量”。会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报道,对于一些好的调解素材案例,主动邀请律师、记者现场参与,利用电台、报社、网站的喉舌把我们的工作宣扬出去,把我们的形象传递给全社会,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关注人民调解工作、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入人民调解队伍,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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